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权|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八年级政治教案 2013-05-20 网络整理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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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板书)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这六项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板书)

1、言论自由(板书)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通过语言表达意思的自由。包括的形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

其本质含义: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发表言论的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发言者不应由于自己的某种言论带来不良后果。

(2)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因为,滥用言论自由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不能允许的。所以,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文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举例

村委会主任雇凶“整残”村支书被判刑

新华社成都3月27日电:村委会主任因不满村支书,雇用两名凶手将村支书伤害致死。三名被告人最近分别被法院被判处死刑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初,时任珙县下坝村村委会主任的张明均认为自己未被批准入党以及未能承包磷铵厂是村党支部书记周家富从中作梗所致,因而对周家富产生仇恨。同年10月,张明均邀约其妻弟王夕超及其堂兄王夕华密谋将周家富“整残”。随后,张明均先后两次共拿出3000元现金给王夕超、王夕华准备作案凶器。同年11月12日早晨7时许,在下坝镇屠宰场守候的王夕超、王夕华见周家富从农贸市场返回行至珙县党校对面,立即冲上前同时持刀刺杀致其倒地后逃离现场。周家富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0年1月10日,张明均被传讯归案。同年7月26日,王夕华被抓获归案。2001年2月5日,王夕超投案自首。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张明均犯罪动机卑劣,但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周家富死亡的结果是王夕超、王夕华在接受张明均对周家富故意伤害的教唆后,在实施过程中超越教唆内容的行为所致。根据刑法“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夕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张明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夕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华社 2003年3月27日

举例2:南宁一男子网上骂人被判赔偿500元

3月19日,南宁市一名在网上侮辱和诽谤他人的网友,被城北区法院作出判决:停止名誉侵害,赔礼道歉:向原告精神损害抚尉金500元。 

原告覃某网名为“开拓”,被告周某网名为“盐贩子”和“周伯通”,两人均在“久久论坛”和“逍遥谷”网站注册登记上网。2002年8月22日,在“逍遥谷网站”“逍遥论坛”的“逍遥时报”讨论版,“周伯通”发表了“开拓,欠债可以不还吗?”文章,同年8月25日,在“久久论坛”的“生活空间”讨论版,“盐贩子”发表了《我和开拓不得不说的故事》一文,上述贴子的点击人数均达数十人次至数百人次。 

原告覃某认为,这些行为在网络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被告周某则辩称,被告并未在网上发表什么言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也不认识“开拓”。任何人只要注册id,都可以登陆“久久论坛”和“逍遥谷”网站,虚拟的id用户只对虚拟的网络社会有影响,根本不会影响现实生活对真实主体名誉的评价,况且,贴子上的言词只是一种网络调侃的方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城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选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站的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已经相互认识并且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且原告的“开拓”网名及其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开拓”不再仅仅是网络上的虚拟身份。 

被告数次发针对“开拓”即原告的言论,期间多次用侮辱性语言贬低“开拓”即原告的人格,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有限,对原告提出的赔偿1000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南国今报》 2003年3月21日 

2、出版自由(板书)

(1)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2)和言论自由一样,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国还禁止出版发行黄色、淫秽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举例:博士抄袭五万字 法院判赔一万元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 1999年至2001年将其国研所高级研究员张春子等人在《动态》上发表的六篇论文公开在其网站上发布。2002年2月,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了《实践》一书,该书第二章由原某大学在读博士生王志强撰写,后经对照该章与中信公司国研所高级研究员张春子等写作的六篇论文,相同文字总计约5万字。

法院认为,王志强写作的《实践》一书第二章内容构成严重抄袭,王志强在抄袭上述作品时,未向张春子等四人及中信公司核实权属问题,未尽第三人的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王志强在侵权时作为在读博士生,主要任务是进行研究工作,大量抄袭他人作品,侵权程度严重,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济管理出版社对其发表的作品,没有尽严格审查义务,而且,其以赢利为目的对该书进行出版,理应与王志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王志强和经济管理出版社赔偿中信公司一万元并赔礼道歉。

——《北京青年报》2003年05月29日

3、结社自由(板书)

(1)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在我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

(2)我国法律既保护公民享有结社会自由,又禁止和取缔不法分子假借这种自由搞非法组织和破坏活动。

在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抗击sars时,“法轮功”邪教组织趁机利用种种手段进行破坏捣乱。4月中旬以来,河北省承德、张家口、廊坊、保定、沧州、衡水等地接连发生了“法轮功”邪教分子利用非典疫情制造谣言、破坏社会安定的案件。他们散布“末世论”,企图引发社会恐慌,声称“在中国爆发的非典型肺炎是警示那些迫害和仇视大法的人的”。他们散布“练‘法轮功’不得非典”的谬论,企图借机鼓动“练功”、发展成员、恢复地下组织。“法轮功”分子宣扬练习“法轮功”的人血液中有超常的嗜中性白细胞,免疫功能增强,妄称“身带‘法轮功’传单,不传染非典型肺炎”,“非典型肺炎,在全国蔓延,记住大法好,与你不相干”。他们还不择手段进行反转化活动,利用非典疫情恐吓已转化人员,使一些已转化人员出现反复。 

最近,河北省连续侦破81起“法轮功”分子传播邪教、破坏防治非典工作的违法犯罪案件。截至6月4日,该省共抓获180名“法轮功”违法犯罪分子,有力打击了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维护了防治非典工作大局和社会稳定,在抗击非典特殊时期发挥了维护首都稳定的“护城河”作用。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板书)

(1)集会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权利。包括露天集会和室内集会两种场所。

(2)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3)示威自由,是接线员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三者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共同点

若干人共同表达意愿

点 

形式

场所

集会

发表意见(说)

露天或室内

游行

列队行进

露天

示威

集会、游行、静坐

露天

举例1:

据2002年9月10日《大河报》报道,9月9日,郑州退休老教师郭明拿到了郑州市公安局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决定书》,在9月10日教师节的中午,他将和其他400多名退休老教师在中原路上(京广路至大学路段)以集会游行的方式庆祝教师节。

也许有人会说,既然上街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为什么还要经过批准呢?这种想法不对。比如郑州老教师的这次游行,郑州公安部门在批准的过程中,会按照《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这个法规中的条款,对游行或示威的内容、人数、路线、时间等进行审查和备案,做到心中有数,有利于对游行现场交通秩序的管理,有利于对游行的程序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等,同时也给参加游行的人提供一个必要的约束,防止少数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侵犯他人的权利。 

举例2:在天安门广场地区寻衅滋事的外籍人全部离境

2001年11月20日下午,35名外籍人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地区打出“法轮功”邪教内容的横幅,“打坐”示威、呼喊邪教口号,宣扬邪教。

鉴于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国有关处理邪教的法律,有关部门对他们进行了训诫、警告和教育,依法做出了限期离境的处理,并给予了人道待遇。到21日19时前,这35名外籍人已按中国有关部门的处理全部离境。

 

学生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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