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课狼牙山五壮士笔记]第六课 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 初中政治第三册教案

八年级政治教案 2013-05-16 网络整理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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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课 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教学目标 ]
 一、认知目标 :
1.识记:(1)未成年人的含义.(2)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
             (3)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含义.
2.理解:(1)从用法律约束青少年的行为、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协调社会对青少年教育保护职责三方面,说明青少年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
             (2)从国家利益和青少年的自身需要两方面,说明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
     二、能力目标 :
             要求结合个人的所见所闻,并对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培养初步的
正确判断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现象和行为的能力.
     三、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基本内容,知道未成年人应该受到哪些方面的保护,并需要逐步提高依法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积极配合社会各方面的保护,使自己健康地成长起来.
[教学重点]
      1.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
      2.“四个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教学难点 ]
司法保护。
[课时安排]
3课时。
第一课时
[导入  新课]
通过第五课的学习,我们懂得了人类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问题,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需要法律,那么,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不需要法律呢?请同学们看投影片:
      家庭、学校、社会本该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地方,有时也会给青少年带来伤害,对于这些伤害,靠批评教育、社会呼吁和青少年的眼泪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立法,用法律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从今天开始,我们学习:
第六课 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板书)
现在请同学们阅读第六课的课题、框题、目题。请一位同学在黑板上写出本课的知识柜架结构,其他同学写在本子上。(要求学生写在黑板右侧。左侧和中间部分留作教师板书使用。对学生板书的内容、形式、字迹、速度等给予表扬肯定或指出不足,订正后,教师指着黑板简述一遍以强化记忆。)现在我们讲第一个框题:
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板书)
请同学们根据自己的体会说说:为什么青少年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归纳同学的发言)
1.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板书)
      从同学们的发言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青少年年龄小,自我保护的能力很弱,甚至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人能被动地受侵害。为防止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就要动员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手段进行有效保护,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立法,制定专门法律,来明确社会各界的职责,强化社会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这是第一点。
  1)青少年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需要法律。(板书)
      青少年正处在长身、长知识的时期,各方面都不成熟,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内在欲望强烈,自我约束能力弱,加上判别是非的能力差,可塑性又很强,极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影响,若有不法之徒教唆、引诱、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浙江省少管所调查表明,大部分因见杀而进少管所的少年犯的业余爱好是看武打录像、武侠小说和玩电子游戏,最羡慕的人就是武艺高强的武侠英雄。他们认为,打架时动刀子让对方流血便是英雄的表现。而许多犯偷盗罪的少年犯最向往的则是做一个有钱人。一位少年犯说家里父母很宠他,每月给他的零花钱有上千元,但和社会上一些人出入歌厅挥金如土的“潇洒”样相比,他觉得自己仍很寒酸,于是便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去偷。
  据公安部调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成上升趋势。如: 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率为:
   1983年 2995人 100%(以1983年为100) 、 1996年 7663人 256%(与1983年比较)
      不仅犯罪率上升,而且出现年龄低龄化、手段智能化、团伙性和暴力性犯罪增多的特点。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此除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之外,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这是第二点。(边进边板书):
  2)预防青少年犯罪,约束青少年的行为需要法律。(板书)
现在请同学们谈谈,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与国家的利益有什么关系?(同学发言后,教师归纳。)
2.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板书)
  1)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板书)
      毛主席曾经对青少年说:“你们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 青少年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212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因此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能否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直接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因此,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保护,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您感受到了吗?请说说看。(同学说完,可引导学生看书条81页最后一段,请一个同学读一下。)
  2)目前我国社会上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因素。(板书)
      请一位同学读第82页第1自然段,有关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的各种表现。(目的在于让学生知道这些现象都属于严惩妨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今后在社会生活中要能够识别和抵制这些行为)。
3.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板书)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板书)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都对青少年的保护工作做了明确规定,有的还专门规定青少年特有的合法权益,但是比较零散,不系统。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现实社会生活的状况,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明确规定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各方面的责任,逐步建立较为完整的保护青少年的法律体系。所以我国制定了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依据,它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各类保护主体的职责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从而把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进入了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专门立法工作开始于1980年,发展于1987年,以1991年9月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为标志,我国的青少年专门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还将逐步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法规体系。
2)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板书)
  a.未成年人的含义:在我国,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板书)
       我国法律的年龄界定都以周岁计算,民间的虚岁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截止到满18周岁生日的前一天都属于未成年人。
  b.保护对象:只要是未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板书)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只要是未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包括婴儿、幼儿、儿童、少年和未满18岁周岁的青年,不论是男性、女性、健康的还是残疾的、在学与不在学的,婚生的与非婚生的,都属于未成年人保护保护对象。
  提问: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属不属于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呢?为什么?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因为这些未成年人,也有其合法权益,如受抚养权、受教育权等等,对这些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有利于促使他们改过自新,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才。
  提问:那么在我国境内居住或旅游的外国或无国籍的未成年人,是否也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呢?  (同学讨论后,教师归纳。)
        对此,未成年保护法并未做出直接规定。但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根据这一规定的原则精神,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或无国籍的未成年人,同样也应该获得应有的保护。
3)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板书)
  第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板书)
      此项原则的意义:就是国家、社会和家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性,救济、回复已经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板书)
          人格在法律上指能够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资格。内容包括人的姓名、人身、荣誉和肖像等。人格尊严受到新生是公民做人的起码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新生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尤其重要。不尊重人格尊严,就谈不上保护。
  第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板书)
      各项保护措施都要适应未成年人特殊的年龄、生理、心理牲,才能有效。
  第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简称教育原则。(板书)
提问:为什么说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呢?
(学生回答,教师引导学生看书,边读边讲。)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为了更好地教育他们;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培养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又能促使他们加强自我保护,勇敢地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达到保护的目的。
[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一个重要道理: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必要性。两个具体知识: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四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课后练习]
结合青少年的特点,说明我国为什么要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课时
[复习提问]
(投影一):上初一的小刚的父母离异,谁也不愿承担抚养责任,小刚常在父、母两处跑来跑去,后来便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终于在别人的教唆、引诱下因偷窃而进了少管所。
提问:(1)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小刚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为什么(2)以小刚的事例说明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必要性。(设计此题的目的是:使学生结合安全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既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又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小刚都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只要是未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小刚虽有违法犯罪行为,但未满18周岁,仍属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像小刚这样的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也有其合法权益,对他们给予特殊保护,有利于促使他们改过自新,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才。
  小刚从小与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受到他人教唆、引诱而偷窃犯罪,充分说明青少年因年龄小,各方面都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加上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分辨是非能力差,要塑性很强,容易接受外界不良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必须用专门的法律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约束青少年的行为,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说明青少年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
 [导入  新课]
       小刚流入社会、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父母离异,双方推卸对小刚抚养、教育的责任,使小刚失去了正当的家庭保护,可见家庭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多么重要。今天我们就学习内容:
二、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板书)
 1. 家庭保护(板书)
家庭保护的重要性。(板书) (学生讲座后,教师归纳:)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 因为未成年人都生活在一定的家庭中,家庭是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环境,是未成年人的性格、品德、理想情况形成的起点和最基本的条件。家庭保护做得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有了基本保证;家庭保护的缺失,则会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缺陷,给未成年人带来消极影响,小刚的事例不正说明了这点吗?  那么,什么是家庭保护呢?
   2)家庭保护的含义。(板书)
    a.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和教育的义务及其职责。(板书)
        翱翔是指父母虞其他监护人从物质上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照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方面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承担经济责任。父母把未成年子女抚养成人,是法定的义务,子女从出生时起就获得了受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是无条件的,是任何情况都不能免聊的。即使父母离婚了,这种义务依然存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养父母要依法抚养养子女,继父母要依法抚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b. 监护、监护人: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承担这种监护任务的人叫监护人。监护制度是使那些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而需要他人照顾的未成年人得到必要的照顾和良好的教养。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责任的;无上述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应该做到: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等,并负有对他们进行德、智、体等方面培养教育的职责。
    c.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替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承担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造成的对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损害的民事责任。
       当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代理未成年人获得赔偿。 家庭保护中的“依法履行……的义务及其职责,”表明家庭保护的义务和职责是法定的,必须发行的,“没商量的”,不是可有可无的。不履行这种义务和职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家庭保护的作用:(板书)
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长期以来,我国家庭虐待未成年人的现象严惩存在。动辄打骂、随意体罚被一些家长认为是自己的权利。弃婴、溺婴,迫使未成年人辍学从商、从工等等都是来自家庭的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家庭保护的作用,为消除这些来自家庭的侵害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未成年人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
      请同学谈谈你认为什么样的环境叫适宜的家庭环境?(学生发言后,教师明确两点。)
   适宜的家庭环境要求一方面要反对对未成年子女只养不教,放任自流;另一方面也要反对家长对未成年子女过分溺爱或管教过严。
  (4)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板书)
  (先请学生看书,说出教材从几方面阐述了家庭保护的要求,第一方面是什么):
   第一、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板书)
        这是家庭保护的主要内容。这一条对家长的要求是:不得虐待未成年人;不得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病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板书)
       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投影二):(见图片)
        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家庭保护是重要的一环。但是近年来,有些家长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迫使未成年子女辍学从商、从工。辍学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十分消极的后果。 (请同学们说说有什么样的消极后果?学生说完,教师归纳明确以下三点。)
侵犯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我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俏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使未成年人推动了系统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机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科学人生观和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影响到他们将来生活道路的选择,没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技能,将来选择职业是非常困难的。 由于没有系统接受教育,文化素质低,长大成人以后,将难以担当起他们应尽的社会责任。
第三、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板书)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法定的最低年龄,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并具备其他结婚条件,才能允许结婚,受到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仅就结婚年龄条件而言,尚未达到法律允许的最低结婚年龄,因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人结婚。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都未发育成熟,早婚必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身健康。  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做事先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没有约束力的。
第四、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板书)
1)父母和监护人要按照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采取正确的方法,从思想上、品德上关怀和帮助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培养起良好情操、兴趣、仪态、礼貌和诚实、谦虚、勤劳的品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独立生活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提高身体素质。
2)要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聚赌、吸毒、卖淫。这些恶习严惩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些未成年人出于好奇好玩而吸烟喝酒,也有的认为吸烟、喝酒有“派”,有男子汉风度,不懂烟中的尼古丁、酒中的酒精对人身体危害极大,是引发许多疾病以至癌症的元凶。未成年人经受不住这样的危害。
   (投影三):(《少年豪饮生日宴 不分伯仲均入院》),见1998年3月29日《北京晚报》;《10岁孩子过量饮酒昏迷5个月未醒》,见教参。)
        青少年喝酒不仅伤害身体,而且往往导致违法犯罪。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因打架斗殴被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刑的青少年中,63%与酗酒有直接关系;在流氓犯罪的青少年中,38%与酗酒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因此家长应防止未成年人喝酒。 流浪会使未成年人结交不良朋友,养成不良习惯,搞违法活动。家长更不应带着未成年人过流浪生活。 至于聚赌、吸毒、贩毒、卖淫的危害更是显而易见。社会上有些犯罪分子,引诱未成年人从事这些活动,应引起青少年的高度警惕。
2.学校保护(板书)
1)学校保护的作用。(板书)
 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
(1)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板书)
        我国的未成年人将来的素质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学校对此负有重大责任。
(2)学校教育是预防和矫治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板书)
        未成年人有一半时间在学校中度过,在学校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教育权、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和有效的保护,对整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学校保护的含义。(板书)
       学校保护,是指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的保护。学校保护实施的主体是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教职员。学校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3)学校保护的内容。(板书)
      学校保护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未成年人的教育、发展、人身权利和价格尊严的维护、生命安全的保障等方面。
4)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板书)
 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
(投影四)(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方针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学校保护的基本依据。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是学校保护的首要任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当前特别要反对“应试教育”,加强“素质教育。”
第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这方面有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关心、爱护学生。这是学校教师的天职。不仅关心、爱护品学兼优的学生,而且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也应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二层意思: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往往因为他们的弱小无知而被忽视。在学校,侵犯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比较突出的表现是体罚或变相体罚。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曾多次发出通知,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现在又通过立法把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规定为教职员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同时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新生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是一个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具体要求是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的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中活动;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投影五):江西发生小学生集体受伤事故;▲四川发生中学生春游翻船死伤事件;▲在补碘的名义下——四百名学生服药集体发病。
   第四,“工读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对书上楷体字边读边讲,使学生对工读学校有所认识。)   a.工读学校的性质;  b.工读学校的任务; c. 工读学校毕业生的出路。
[小结]
今天我们学习了对未成年人的两个保护:一个是家庭保护;一个是学校保护。要着重掌握含义、基本要求。
 [巩固新课]
(1)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是 (   )
 A. 家庭保护 B、学校保护 C、社会保护 D、司法保护
(2)属于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是(   )
 A、监护 B、挽救 C、关心爱护学生 D、新生学生的人格
[课后练习]
第97面练习2,并补充一问:民警通知小军家长接受制裁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第三课时

 [复习提问]
      请看材料(投影):长沙十名小学生联名上书市人大呼吁:“父母们,请从麻将桌上下来!”(对投影片的说明:十名少年是长沙市几所小学的学习,也是长沙市少年记者班的学员,他们利用业余时间,有针对性地调查了长沙市100户家庭,写出一份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全市有一半的家长整日与麻将为伍,给孩子们的学习、生活造成极大干扰.在这种情况下,十名少年不得不以公开信的形式向人大有关部门发出了上述呼吁.)
  提问:(1)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家庭保护的规定,对十名小学生的呼呈书有什么看法?
  (设计此问题的目的:(1)复习关于家庭保护的规定;(2)从温故中引出本节课要学的新知。)
 (学生发表看法,教师归纳)呼吁书反映的内容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的规定。
  (2) 关于家庭保护的含义。(略)
      呼吁书表明长沙市一半家庭中的父母整天与麻将为伍,没有心思和精力履行对孩子的抚养、监护和教育的义务及职责,而这种义务和职责是法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履行这种再现和义务的家长是应负法律责任的。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环境,是未成年人的性格、道德品质、理想情操形成的起点和最基本的条件。家庭保护做得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有了基本保证;而长沙市一半家庭的家庭保护的缺,不能他们的子女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必会导致孩子身心发展的缺陷,给孩子们带来消极影响。所以长沙市有关部门必须依法罅这种麻将成风的行为,保护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
 [导入  新课]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呼吁书反映的长沙市玩麻将成风,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不良习气,败坏了社会风尚,形成了恶劣的社会环境,给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的消格影响。青少年在失去家庭保护的同时,也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护。关于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
三、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板书)
   1.社会保护(板书)
   1)社会保护的重要性。(板书)
      青少年不仅生活在家庭中、学校里,还经常接触社会,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而社会环境中既不先进模范人物、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富有教育意义的公共场所等积极因素,也有品行不良的人、低级庸俗的生活方式等消极因素,这些都会对青少年的成长带来影响。缺少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就会在社会环境中受到损害。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带领学生看书第89页框题旁边的楷体字,指出:这现个在夜总会一直玩到凌晨一点多钟的十三四岁的少年已经受到了社会环境中消极因素的侵害,他们急需社会保护。)
2)社会保护的含义。(板书)
      社会保护,是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神州的保护。(板书)
  社会生活环境不同于家庭环境,也不同于学校环境,社会保护是特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3)社会保护的作用和内容。(板书)
     社会保护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板书)
  这种环境具体来说,就是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健康;有利于对落难的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等五方面。
4)社会保护的基本要求。(板书)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 带领学生看书第90而插图及其旁边的楷体字),并指出: 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是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并对未成年人心理、品德、思想成长产生积极影响的场所,它们或者对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教育,或者增长其知识并刺激其求知欲,或者从中得到健康的娱乐生活,而且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青少年朋友要珍惜并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积极争取机会到这些场所去,主动接受教育。
  第二、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请同学们讨论:)为什么营业性舞厅、酒吧、夜总会等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学生讨论之后,教师归纳。)首先,营业性舞厅等都是高消费场所,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这些开销必然增 加了父母的负担。同时,这些场所对培养青少年的艰苦奋斗、勤俭相互的品质极为不利。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其次,未成年人缺少社会生活经验,经常出入营业性舞厅等场所,容易上当受骗。因为社会复杂,有的营业性舞厅等管理不善,往往有少数不良分子混迹其中,他们肆意挥霍,寻找刺激,未成年人容易受他们的影响而学坏、受害。如某市有8名女学生,由于经常出入营业性舞厅,并在那电动机结识了流氓阿飞,养成了生活放荡的恶习而中途辍学,离家出走后有的无处栖身,有的遭坏人伤害,处境十分悲惨。
第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徂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举二三事例说明淫秽、暴力、凶杀等出版物会磨灭未成年人的意志,摧残未成年人的身心,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禁止出售、传播坏书和有害音像制品,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的重要措施。)
第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项要求是禁止招用单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所有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了文艺、体育、特种工艺确需挪用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并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以外,都不得从事与单位或者个人发性劳动关系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只能参加家务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劳动等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为什么禁止招用童工?有什么危害?请同学只看第92页条2自然段。(请一同学读。)
     归纳原因有二:一是损害未成年人的身体,二是使未成年人推动在校学习机会,容易产生思想和品德的扭曲。总之,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
第五、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投影材料:《校园铃声》的作者是谁——北京审结首例未成年人著作权案。见教参。)
    这个案例涉及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问题。现在请同学们看书第92页第3自然段、第4自然段。在书上划出:智力成果权、荣誉权、特殊天赋的含义以及保护未成年人这些权利的意义。
2.司法保护(板书)
1)司法保护的含义。(板书)
  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措施。(为理解这一含义,教师边划线边适当讲解三个地方:) “国家司法机关”指哪些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司法保护分一般司法保护和特殊司法保护,前者适用,于所有未成年人;后者则主要指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维护其合法权益,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的保护措施:“专门保护措施”是指有别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的保护措施。
2)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板书)
第一、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有别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引导同学看书第93页插图及有关少年法庭的说明。)
第二、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引导学生看书,分清: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行什么方针,坚持什么原则,采取什么样的教育改造方式。)
第三、对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做好安置工作,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请同学说说为什么要妥善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安置工作,用书上第94页第2自然段的内容做归纳。)
第四、人民法院处理继承案件、离婚案件、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抚养权。
      (请同学们阅读关于这一点的具体说明,由一位同学说出在人民法院处理继承案件和离婚案件时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板书)
 我们前面讲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什么还要求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呢?  (学生发言后,教师归纳。)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只是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必要条件(外因条件),要使自己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还要未成年人自身的配合(内日条件),才能收到良好效果。
  提问:教材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出了哪些要求?(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1)要依法自律。(板书)
  请同学们看书回答:青少年应怎样依法自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做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目的:使学生明确这些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强化记忆,平时自觉遵守这些规定。)
2)要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板书)
  提问:请说说你和你的同学是怎样对待父母和教师的教育的?应该怎样正确对待父母和教师的教育?(学生发言,教师归纳对待父母和教师教育的正确态度。)
3)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板书)。
       教材中讲到农材小姑娘小陈9岁时,由父母包办与一21岁的男青年订立婚约,小陈13岁时与男方解除童婚婚约,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课后练习中说的初三女生小殷,多次受到三个不法分子的勒索并险些被害。 请同学比较分析面对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小陈和小殷的做法有什么不同?史们应从中吸取什么经验教训?
     (归纳学生的发言,教师明确以下几点。):第一、青少年要学法、知法、懂法;第二、青少年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这不仅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第三、青少年要敢于要求司法保护,请求司法机关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两上基本知识: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懂得了一个重要道理:青少年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巩固新课]
(1)社会保护,归根到底是要 (D)
            A.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环境
            B.打击一切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违法行为  C.全社会的人都要保护青少年
            D.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2)司法保护中的国家司法机关包括(   )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部门
 [课后练习]
       第97面练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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