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最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jiaoan.jxxyjl.com--幼儿园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尽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党政、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体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发放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习;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1234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事实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重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工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利以未成年人
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植。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
教师、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安排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查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
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1234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
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部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成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查院免于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
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234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
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出发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或者依法强行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的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自字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二十六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二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员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234
本文来源:https://jiaoan.jxxyjl.com/youeryuanguizhangzhidu/139850.html
-
幼儿园保健员职责|幼儿园营养员职责详细阅读
1 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为幼儿、为家长、为教师、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烹调、切配等技术,积极参加业务培训。2 能主动了解老师和幼儿对伙食的反映。开饭时要深入班级,了解师生对饭菜质量的反映,不断改进菜肴的色、香、味,增进幼儿食欲,促进幼儿身体健康发展。配合保健老师不断改进菜谱制定的科学性。认真做好...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_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详细阅读
托儿所幼儿园是儿童集体保教机构,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为了加强对托幼机构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我们组织制定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便对托幼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本《管理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仍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
-
[幼儿园规章制度汇总大全]幼儿园全部管理制度详细阅读
加强师德教育,使教工牢固树立一切为了孩子的教育观和儿童观,乐意为幼教事业作贡献。晨检制度为防止传染病患儿进入幼儿园及幼儿把不安全的物品带入园,我园应坚持每天进行晨检工作,要求为:一摸、二看、三问、四查:一摸:摸摸幼儿额头看有无发热。二看:看幼儿精神状态好不好,有无疲倦或不适面容,看皮肤有无皮疹、肿块...
-
[幼儿园教师职责是什么]幼儿园教师职责详细阅读
1、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结合本班幼儿的特点和个体差异及时制定好各类教育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班级保教工作。2、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热爱幼儿、尊重幼儿,对幼儿做到关心、细心、耐心,不偏爱,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3、认真及时制订教育活动计划,钻研教材,...
-
[认识小数]人事、校产管理职责详细阅读
一、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与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幼儿园有关人事、校产方面的管理工作,确保人事月报年报及时、准确、无漏、无误、校产账账相符、账物相符。二、认真参加每次局有关人事及校产管理的培训活动与工作会议,及时传达最新精神,负责落实相关工作。三、认真学习,不断丰富并提高有关人事管理、校产管...
-
【幼儿园园长听课评课总结】幼儿园园长听课评议制度详细阅读
1、园长、业务园长必须坚持学习理论知识,吸收先进的教育思想与教改信息,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化水平与听评课的能力。2、认真按照《规程》、《纲要》、《课程指南》等精神定期不定期地深入班级听课,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及时的评课,交流听评建议。3、每阶段根据实际需要,注意灵活运用不同的方式与方法有目的、...
-
[幼儿园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幼儿园管理方案(含岗位职责和各种制度)详细阅读
幼儿园园长职责 一、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全面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全园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解决好教职工的后顾之忧,为幼儿园幼儿健康成长多作贡献。 四、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全园的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
[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详细阅读
为了强化广大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幼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将幼儿安全教育和管理纳入到教学管理和一切教育活动中,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特制订以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界定: 1、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检查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
-
【部队饮食卫生制度】饮食卫生工作制度详细阅读
食堂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开展工作。二、保持食品加工场所内外干净、整洁,做到天天打扫、清洗、消毒,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昆虫及其孳生条件。三、严把食品采购和贮存关,禁止采购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多、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的食品;采购的食...
-
幼儿园教师手机管理制度_幼儿园教师跟车管理制度详细阅读
一、 教师跟车管理制度1、 注意自身形象,要求幼儿做到的,老师应做到,要求幼儿不能做的,老师也不能做(带mp3、穿拖鞋等)2、 按时到岗,晚上跟车老师要提前5分钟到岗实行点名考勤,不让园车超载,考勤表每周上交办公室检查。3、 熟悉每一个幼儿住址及站点,幼儿到站才能下车。严禁未到站点放下车或到达站点不...